法律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什么,以及立案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案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2、被告人属于本院管辖的;

  3、自诉人有着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自诉人能提供被告人犯罪证据的;

  4、被告人犯了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