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唿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唿气量占预计值<79%。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9%。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3.0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50毫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指人身伤害致人残废,使其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减损和灭失。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要看是否符合条件。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