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物价鉴定标准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第十四条: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如果涉嫌故意损毁财物,办案单位须将鉴定结论通知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对物价鉴定不服,可以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办案机关(公安)对鉴定结果向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种是由被告的律师要求查询物价部门关于这一次鉴定的案卷,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一旦法院同意要求,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或不同意查阅案卷,那么鉴定结论不作为证据采纳;如果鉴定人同意出示案卷并出庭,可以在案卷上找毛病,质证中驳倒鉴定人,那么鉴定结论无效;

  第三种是由被告的律师委托社会上的评估机构作评估,前提是要法官认可这一做法(如果法官不认可,那是无效的)。

  1、根据国清3号文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定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是唯一的涉案财物鉴定机构。其它中介机构不能对涉案物品进行评估。

  2、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

  3、对于没有实物的,主要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包括当事人陈述),水分是难免的,关键看水分大不大。

  4、档案需要公、检、法、司才能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