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伤残鉴定不认可怎么办

  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两种不同的伤残评定程序,即当事人自行进行伤残评定和起诉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评定结果,采取的解决、救济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伤残鉴定不认可的情况,具体分类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认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由于伤残评定结论是一种民事证据,对于证据,作为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质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是必须进行质证的。

  (一)当事人可以自行在法庭中对该证据进行质疑,可以质询鉴定人。

  (二)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进行质询。

  同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的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法院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工商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