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鉴定材料是否由法院审查

  (一)法院应对鉴定的必要性和鉴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法院对是否必须进行鉴定进行审查时,不但要考虑有关鉴定的必要性问题,还要考虑有关案件的金额和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度、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对于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

  (一)我国现行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的审查规则更多的是重视形式要件是否齐备。主要是对检材的要求,鉴定意见文书的要求,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实际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

  (二)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查。

  (一)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如果鉴定材料不够充分,则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意见,而如果鉴定材料不真实,则可能会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审查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科学的判断,但是如果用于得出鉴定意见的设备不先进、方法不科学的,那么鉴定意见必然也会存在瑕疵甚至错误。

  (三)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科学。鉴定意见往往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因此我们应注意审查科学领域是否存在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技成果,这种成果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如何。对于鉴定意见本身,我们还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意见的论据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