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做伤情鉴定要写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一般需要:(一)入院记录;(二)出院记录;(三)出院小结;(四)病历本;(五)诊断证明书;(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七)交通事故认定书;(八)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一)入院记录。

  (二)出院记录。

  (三)出院小结。

  (四)病历本。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

  (八)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九)伤残鉴定委托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