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异地委托是否可行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均独立对外履行鉴定职责,形成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律上的证据,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区分。

  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

  (一)选择鉴定机构

  当事人应当依据法院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委托双方约定的机构,约定的机构无相应资质的,应另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或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择优与随机原则进行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二)补充材料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鉴定所必须材料的,予以中止鉴定。对鉴定时限造成影响的,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交纳鉴定费

  申请鉴定人在接到交费通知一周内应预交费用,未交或未交足鉴定费用的,不予鉴定。

  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

  (四)鉴定结论的异议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评估过程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五)拍卖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拍。

  (六)回避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