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伤残标准等级是如何划分呢?

  (一)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2、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二)重伤一级

  1、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2、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3、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5、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三)重伤二级

  1、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2、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3、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3、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5、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6、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7、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8、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9、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四)重伤三级

  1、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5、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7、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4.3.8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8、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9、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10、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11、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12、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13、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14、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五)轻伤一级

  1、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2、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3、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5、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6、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7、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六)轻伤二级

  1、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2、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3、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5、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

  6、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七)轻伤三级

  1、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2、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3、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5、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

  6、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7、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8、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车祸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八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