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含义

  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权具有两种含义,即行政许可的创设权与规定权。

  行政许可的创设权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指对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为结合实施的需要,就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利,即对已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规定: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四)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