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实施主体有哪些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公开。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有: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行政许可的种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