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四,讲,律师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第一节制度设置及演变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通过相应的程序予以确认的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是指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了国家规定的执业条件后,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的从业资格。

  二、律师资格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律师资格的演变过程分为两个阶段,2001年以前为律师行业单独的职业资格,2002年以后过渡为与法官、检察官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至此,我国确立了法律行业统一的准入资格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

  (一)律师资格

  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开始并没有实行律师资格制度。19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了律师资格制度。但开始时主要以内部授予为主。1984年江西省首创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面向社会招考。1986年,司法部决定实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先由各省自已出题、自己评卷,后由司法部统一出题、各省分别评卷、录取。1995年始由司法部组织统一出题、统一评卷、统一录取,这种办法一直持续到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终止为止。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过十几年不断的完善,以组织严密、程序公开公正、高难度、低通过率逐渐赢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了继高考之后的“中华第一大考”,也为后来过渡为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打下了坚实基础。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1993年前为省级司法厅)颁发律师资格证书,作为从事律师职业的有效凭证。律师资格全国统考共组织了12次,为律师业发展募集了大量的优秀人才。

  律师资格证书由于发证机关的提升,其文本共有两种式样。一种是1994年以前的由各省司法厅(局)签发的,另一种是1995年以后由司法部签发的,两种资格证书的效力相同。

  (二)法律职业资格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今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资格考试全部并入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是测评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特定的法律职业工作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经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资格称为法律职业资格,它是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资格要件。

  法律职业资格每年按要求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中心备案一次。如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公、检、法及律师系统工作的,应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中心进行职业变更备案。

  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由司法部负责组织,其方式与律师资格考试相似。所不同的是,司法部专门设立了司法考试司,以加强这项职能。

  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报考人学历规格的不同和被录取成绩的不同,分为A、B、C三种不同的资格证书:

  A证:报考时持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了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人员。持该证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全部有资格限制的法律职业。

  B证:报考时持有大学法律专科学历但通过了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人员。持该证只允许从事律师职业,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即,执业行业限制)。但报考人取得了大学本科学历之后,可以享受A证的待遇。

  C证:报考时持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但达到了国家照顾少数民族和贫困县份降分线的人员。持该证只允许在国家照顾的地区执业,其中,报考时持大学学历的,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报考时持大学法律专科学历的,只能从事律师职业(即,执业区域限制)。

  第二节考试

  无论过去的律师资格制度还是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一直是主渠道。

  首次全国司法考试时间为2002年,每年一次,到2006年已进行了5次。我省到目前共有近2000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一般考试报名时间都定在每年的7月,考试时间为9月。具体报名时间每年会在考试报名开始前一个月经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报名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同时,针对各地发展情况不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又对个别地区的报名学历条件予以适当放宽。《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禁止报名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三节考核

  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除考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规定了考核授予方式。作为考试制度的补充,其立法意图在于对那些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实践工作的人员,通过考核的方式直接授予其律师资格。这是基于我国律师资源不足,补充壮大律师队伍的现实需要,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但是自2001年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司法部暂停了律师资格考核工作。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此规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还有必要开展,尤其是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这种考核授予方式是发展律师队伍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考核授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根据此条款,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对考核授予人员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5、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考核授予程序

  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除对材料审查外,对申请人的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核后,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有权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1、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2、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第四节管理

  一、律师资格档案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

  考生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后,在被授予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领取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证书的同时,由参考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建立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学历证明、品行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律师资格档案统一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保管。2001年以前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律师资格档案由省厅律师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保管。2002年以后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由省级司法考试中心按司法部要求统一管理。

  (二)档案调转

  律师资格档案作为证明律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材料,在人员调动时律师资格档案也必须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调转。例如,某人在A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A省建立了律师资格档案,现拟到B省作执业律师。这种情况就要求将该人的律师资格档案调到B省,保证律师执业地与资格档案保管地一致。律师资格档案的调转,由本人申请后,逐级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函调。

  (三)档案调转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在我省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由省厅律师管理处依据外省调档函,直接办理。

  在我省有律师执业经历(含律师实习经历)的,如果是合伙人首先应办理退伙手续,并由主管市州司法局做好退伙备案工作,然后才能办理律师资格的调转。在资格档案调转的同时,律师执业(实习)档案一并调转。办理律师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省律师资格调档函;

  2、律师执业证原件(实习证原件);

  3、无违纪情况证明;

  4、律师流动证明;

  5、人才、保险调出证明;

  6、律师所执业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律师执业档案。

  调取程序:上述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厅律师管理处,由律师管理处统一通过函件调转。法律职业资格的调转程序基本相同。

  二、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

  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取得执业证书后执业状况客观、真实记载,也是计算其执业年限的有效凭据。

  取得律师资格后被批准执业的,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为其建立执业档案。

  在我省,律师执业档案由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分别管理。按照司法部要求,根据我省《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律师实习情况材料;律师资质及品行情况材料;律师参加社会统筹保险证明材料;律师历年注册材料;律师流动或补发执业证的相关材料;律师受表彰或处罚、处分材料等等。

  省司法厅要求各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机关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年律师注册后一个月内将律师执业档案整理完毕,并按统一格式、统一顺序、统一标准装卷成册管理。

  律师执业档案随律师一并调转。律师省内流动的,律师执业档案的调转由调入和调出的市州司法局自行交接;律师调往外省的,由省厅负责将律师执业档案与其资格档案一并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