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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有哪些规定

  关于军婚有哪些规定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01年,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去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去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最后,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法律对于军婚的保护,那可都是落到了法规条例的实处。

  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一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也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军婚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方向和立场,从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