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分立与设立子公司的区别

  设立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

  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告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享有。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变更后,如果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那么这些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的,由国家享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