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中“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