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香港购物,温州退款

  张女士于2007年11月24日在香港购入一个LV女士手包,价格33100港币,同年12月20日该包手柄镶边脱胶分离。2008年1月7日,张女士到该品牌温州专卖店要求调换同一款色手包或退款,因该店未做明确答复,2008年1月31日向鹿城区消费委投诉。

  温州专卖店负责人表示,该包属限量版,已向全国连锁店征要同一款包,但已销售完毕,无法调换,退款需要请示香港总公司后才能明确答复。最终,张女士如愿退包。

  点评:外地购物,如遇问题在本地亦可解决,规范的连锁经营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方便和实惠。随着国内游客赴港增多,香港消费委和旅游局与许多商家签订了消费争议解决的协议,明文规定货物在7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合适的可退换。也规定了如消费者已返回内地的,可由组团社负责退换。

  06年港、澳、浙三地消费委签订了解决消费争议合作协议,规定消费者在浙、港、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均可向纠纷发生地或居住地所在的消费委投诉。同时在内地长三角沪、苏、浙三地也已有此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