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交预付款,却立定金之名

  2006年3月5日,刘先生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签订法意10日游合同。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5月4日,团费为每人12899元。刘先生按旅行社的要求先交纳了8000元,并将护照交给旅行社,用于办理签证和订购机票。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给刘先生,并约定在拿到机票时付清余款。

  4月10日,刘先生由于突然遭遇车祸,无法按时参团旅游,于是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取消行程,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8000元。而旅行社以交付的8000元是定金无法退还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而且这些费用已用于办理签证和机票。

  调解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例中,刘先生与旅行社约定,先交纳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虽然开具发票上注明是“定金”,但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实际上,这笔费用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而且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的80%,大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对这笔费用应按预付款来处理。

  消费者刘先生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应承担已发生费用(包括签证费和机票费)的责任,扣除已发生,旅行社应将剩余款额退还给刘先生。经协调,该旅行社扣除了已发生费用退还剩余费用给消费者刘先生。消费者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为保证旅游合同的履行,往往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旅游者应搞清楚这部分费用是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不要随意取消合同。因为一旦旅游者因某种原因违约,预付款是可以根据退还的,而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旅行社将不予退还,旅游者自身的权益也很难维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