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次维修未尽义务,引发消费纠纷

  2006年12月20日,消费者罗某在干窑镇某手机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格:888元。之后在手机的使用过程中,前后发生过两次修理,都属于“三包”期内的正常维修,均为主机性能故障。但是消费者在经过两次修理后,于2007年6月5日再一次发现手机主机性能故障。当消费者罗某前去经销商交涉时,经销商要求他继续把手机放在店里修理,消费者不同意,提出要求更换或退货,经销商告知罗某,更换手机要收手机的折旧费。消费者罗某于是向干窑消协进行投诉。

  经过干窑消协工作人员对双方纠纷的起因、过程及消费者罗某提供的两次修理手机的凭证进行了解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此次消费纠纷完全是由经销商未尽义务而引起的,责任方在经销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和《移动电话机商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该手机主机在“三包”期间内,主机发生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应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