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营运客车是否可以租赁

  一定要满足条件才可以,否则就属于非法营运,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达20%的,罚款200元—500元,扣6分。客运车辆载客超员20%以上的,罚款500元—2000元,扣12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