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710

  7040

  天津市

  7265

  6525

  河北省

  7265

  6525

  山西省

  7335

  6580

  辽宁省

  7265

  6525

  吉林省

  7265

  6525

  黑龙江省

  7265

  6525

  上海市

  7280

  6530

  江苏省

  7320

  6565

  浙江省

  7320

  6580

  山东省

  7275

  6535

  湖北省

  7290

  6550

  湖南省

  7330

  6610

  河南省

  7285

  6545

  海南省

  7410

  6660

  广东省

  7345

  7575

  6595

  广西自治区

  7410

  6660

  宁夏自治区

  7270

  6525

  甘肃省

  7250

  6545

  新疆自治区

  7045

  642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280

  6540

  合肥市

  7285

  6545

  福州市

  7320

  6570

  南昌市

  7285

  6545

  成都市

  7485

  6760

  重庆市

  7470

  6725

  贵阳市

  7445

  6685

  昆明市

  7475

  6715

  西安市

  7250

  6535

  西宁市

  7215

  655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730

  651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5990

  57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020

  58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10

  415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930

  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