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送修手机不翼而飞,消协调解得解决

  2004年11月26日,海林市的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林市手机大世界购买了一部价值950元的吉星手机。买回去后,手机在使用时状况一直不错。在2005年11月17日消费者王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突然出现自动关机现象,11月18日消费者王先生找到卖给自己手机的经销商,要求为其修理。经销商看没有超过三包期限,于是,同意为消费者维修。消费者把手机留在了经销商处,经销商为消费者开具了保修单。过了一星期后,消费者到经销商处询问自己手机的维修情况,可被告知自己的手机在维修期间丢失。经营者为其提供了一部特别旧特别破的手机,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的这种处理方法。但是经营者态度非常蛮横,根本没有再商量的余地。于是,消费者投诉到消协,要求消协为其讨个说法。

  消协在受理投诉后,积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的过程中,经营者的态度始终很强硬,消协的工作人员为其讲解《消法》的有关法规、以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最后,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工作下,依据《消法》第十一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一部与送修时手机状况相当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