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旧车尚未过户,出门就出车祸

  徐女士投诉反映:2008年12月7日,支付5000元定金用以购买98沃尔沃。卖方为中山北路某二手车经营公司。车价为86000元加3000元代办上车牌。12月13日将余款84000元付清。卖方老板让我们把车开走并承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不幸就在当晚遭遇交通事故。在后来的事故处理中,根据警官的要求我方向车行索要交强险保单,对方以传真发送到警署事故处理组时,才发现这是一辆根本不允许上路的车(交强险早已经过期)。之后与卖方交涉,卖方车行提出我方尽快解决事故,并把车送至卖方修理,故我方向对方赔偿了1000多元以了结次事故。

  被撞车辆拖到该公司车行修理,对方报价14500元,并提出这是目前检查下来的要换的部件,如果还有要另算。我想,车主必须有权利知道这车的交强险情况,并给车缴纳交强险,如果不缴,应该是不能上路的,绝不能把车交给买家开走。而且到目前为止,车主并不是我方,因为过户行为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完成。我要求经销商将车辆予以修复,并按照当初约定的价格给予修复;或者予以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有关人员专程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的孙老板辩称:旧车交易是不带保险的,由买方过户时自己购买;在还没有过户之前将车开回家,假如发生事故,公司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当初,用户发生事故后,恳求公司帮忙修理,而且价格很优惠,原来在3万元左右,现在共需要16850元。但他也承认在合同中,也有疏忽的地方,没有将车辆已经脱保的情况书面告知消费者,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车辆维修费用愿再让利1850元。假如消费者不接受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由于双方对此案的保险费用赔偿问题仍存有争议,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

  点评:“旧车尚未过户,出门就出车祸”这是双方都意想不到事,既然事情发生了,大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这是最明智的做法。旧车的保险失效责任究竟归谁?在车辆没有过户(尤其是脱保)的情况下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从经销商来说,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车辆还没有购买保险和办好过户手续,不能动车,而经销商没有劝阻,只是口头告知,没有书面告知,将车放了出去,如今出了交通事故,口说无凭;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消费者应该知道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将车开回去,是危险的,也是不妥的,尽管从《物权法》来说,合同一旦履行,全额付款,物权已经转移,车辆是属于购买方的,但法律手续还没有完备,正在办理过程中,一旦出了事故说不清楚,尤其是意外的交通事故,维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给自己增添了麻烦。

  在此提醒在旧车交易过程中,卖(买)双方必须努力做到“三须”:一是合同签订须规范。本案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所引起的。对此,双方都承认合同确有瑕疵。建议卖(买)双方在旧车交易时一定要签订工商部门制定的规范的旧车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对旧车的“年限、车况、价格、保险”等有关附加条件的条款,关键内容表述要清楚、明了,不能含糊其辞,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旧车上路须谨慎。旧车还没有过户,车辆的主人还是卖方的,在交易手续还没有办结的情况下,更不能随意上路。尤其是旧车还没有购买好保险,在脱保的情况下,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是自己“买单”。因此,建议消费者(买方),在车辆还没有办理好过户手续(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绝不能动车,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是商家经营须诚信。车辆在交易的过程中,经销商要诚信经营,要将旧车的真实情况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尤其是养路费用、保险费用、购置税、付款的方式、交车的时间等要如实向消费者一一告知;在车辆还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将车辆交给用户,如果用户确实需要提车,一旦发生的问题,责任归属要明确,并意书面形式写下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