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技术开发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委托人注意事项

  1、受托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3、合同双方应明确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研究开发经费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

  4、明确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特别要注意,财产权属委托方时等同于开发费代购货物。应从技术性金额中扣除。

  5、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6、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技术的功能和规格。

  7、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委托人对开发技术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要写出关键内容,不能空洞,否则无法履行。所开发技术项目内容,可以先作一些技术背景的描述,说明开发目标,有些也就是委托方的需求。然后根据目标和需求,明确受托方将要开发的具体工作内容。

  8、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所涉及的技术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托人咨询或征求意见的权利。

  9、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技术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受托人在完成技术开发后,需要增加开发费用时,该怎么处理,应与委托人进行明确约定。

  2、应在合同中约定完成技术开发的弹性时间,避免由于委托人计算失误,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开发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3、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交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具体时间。

  4、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交进度报告后答复的时间和方式。

  5、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按双方约定表示清楚。其中软件成果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受托方,应视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营业税收优惠政策。软件成果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受托人应约定委托人检验技术后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及领受或出具缺陷报告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受托方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传授和技术协作,没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

  (二)受托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这有别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运用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三)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有: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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