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协议付定金须慎重

  案例:消费者张某想拍摄家庭照,在某婚纱摄影店刚看了几张样照后觉得不错,就欣然付下500元的定金,付下定金欣赏其他样照时又突然感觉不是很好,心中顿生懊悔不想再在该店照相了,故而向店家想要回定金,但再三追讨均遭到了店家的拒绝。无奈之下,求助消保委帮助,想讨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经调查,由于店家向消费者开具的预约单上清楚地写明500元为定金,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后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该店老板作了让步,就以500元定金为张某拍摄了照片并给予了优惠。

  分析:上述事例属消费者签约后单方毁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消费者在签约时,应仔细看清协议的每一条内容,做到逐字逐句了解清楚,有疑义可询问店家,不可草草签字,以免陷入文字陷阱,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正当理由维护。二、付定金须慎重。经营者为拉拢客源往往采用与顾客签协议、付定金的形式来“留住”顾客,故而在消费者没有最终确定消费时不要轻易付定金。并要注意“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前者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协议上无特别约定,付款方可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收回,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退还所收订金,不必双倍偿还。“定金”则不同,定金在《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权的,应当以定金的双倍赔偿,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双方买卖或服务总价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