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对象先从选“月老”开始

  李女士投诉称:请上海跨美婚姻交友中心介绍对象,要求对方是海归人士。与交友中心签订了协议,并交了1000元的中介费,约定在一年内介绍两个对象。5月份对方帮消费者介绍了一个,但并不是海归。可是交友中心认为已经介绍了一次就要扣500元,消费者不能接受,投诉至普陀区消保委要求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我委经办人与上海跨美婚姻交友中心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对方说消费者提出的对方须“海归人士”的要求并没有写进双方签订的婚姻中介服务协议中,而仅仅是李女士在填写《推荐表》时自己附加的请求——最好是海归。所以之前介绍的一位先生不能算不符合要求,而应当算作是一次介绍。之后准备给李女士再介绍一次时,李女士的手机一直打不通,于是事情就搁置下来了。我委又联系了李女士,他一口咬定上海跨美婚姻交友中心是骗钱的骗子,而且说对方从来没有打过他电话。但他承认的确在协议上没有写对象须“海归人士”的要求。由于在协议上没有明确这一要求,而且交友中心的确是给李女士介绍了一次,于是便对李女士作了解释,同时建议他可以通过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咨询。李女士表示接受。

  婚姻中介服务行业时下较为红火。但该行业内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收费标准以及格式合同范本等制度尚未健全。消费者在委托中介寻找“另一半”时首先应当重视协议的作用,把个人的择偶要求、计费标准、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全部固定在协议中。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要查看其从业许可执照,或者向民政机关核实其从业资质。在安排与对象见面后要向中介机构主动提出签署书面确认文书并索取副本,以作为日后的凭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