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一、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拐卖妇女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