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用卡考验“谁”的信用

  “信用”,社会越来越推崇讲诚实,守信用,那么“信用”二字究竟怎么理解呢?俗话讲就是“说话算数”,而守信用是相互的,应该双方共同维护、遵守。现在几乎每个银行都推出了“信用卡”的项目,信用卡作为专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支付费用的信用凭证,消费者可在指定的银行、商店等凭卡签字支取现金、购买商品等,并可透支小额现金。信用卡的信用不应该仅仅针对消费者,银行对消费者也要守信用。

  近期黄浦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刘先生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在得知该银行首次办理金卡成功的,消费三次,每次满99元就可以获赠4万元积分的活动后,刘先生遂即办理了金卡,并且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消费了,但至今也未收到积分,即与对方交涉未果。经与该银行调查了解,对方表示消费者其中两笔消费是批发消费,不属于有效消费,故不符合赠送积分的条件,而且由于活动本身低扣率商户不参加此活动。而消费者认为对方的说法不合理,因为对方并未事先告知消费范围的规定,现消费者按照原先约定消费三次且满足金额要求,为何不能获赠积分。

  区消保委认为,信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消费者要守信用,一方面银行也要讲信用,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既然消费者已经履行约定并满足约定条件,事先未告知的附加条件不应成为阻碍条件成就后消费者可以享有权利的理由。最终银行表示考虑客户心情且为银行优质客户,特殊申请添加积分,消费者也表示满意。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用卡的“信用”原本指的是“银行信用”,在现在的话语体系里却被换成了“个人信用”,信用应该是相互的,责任也是相互的,银行也要检讨自身信用,在视诚信为生命的现代社会,信用之于社会交往的重要性显然无须赘言。但不能不强调的是,任何时候,信用的产生和维护,都不可能是单方孤立的行为,而是相互交往的双方乃至多方,在道德、法律等各个社会层面,共同参与、经营、呵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