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

  【虚拟财产】我国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

  就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我国目前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定罪量刑在我国目前刑法中并未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通过对我国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可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比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同时还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第四条第三项又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刑事立法精神,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第四条第三项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就构成盗窃罪。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与入户盗窃的行为没有什么区别。行为人实施非法入侵他人网吧管理系统的网站、非法截取他人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密码和盗取他人网络游戏用户虚拟账户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并以此来获得利益。尽管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处罚在理法界还是一片空白,我们仅仅能从刑法和人大常委的相关规定种类比找到一些比照性依据,但是,通过对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考虑及相关判决的实践,最终得出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盗窃罪是恰当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