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减肥队员运动中受伤,训练营称:延期可以退钱没门

  2008年12月16日,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北京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减肥队员入营细则》一份,当天交给被告押金1000元,训练费和食宿费18800元。减肥训练活动及节目的制作时间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26日,为期6周。入营前,被告曾给李女士打过电话,但并未说什么样的人不能入营,李女士向被告提出自己的脚以前曾经扭伤。

  2008年12月19日,李女士在跑步时发现左脚踝有点肿。12月22日上午,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李女士为左踝积液,建议退出训练营,让在家休养三个月复诊。从22日起李女士停止到被告处训练,23日上午填写了退营申请表。李女士曾要求被告退款,但是双方没有协调成,遂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李女士减肥剩余款及押金1000元,共计17182元。

  被告北京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与我公司签订入营细则,并于当日交纳19800元,其中包括押金1000元。在原告入营之前我公司电话询问过原告,原告说她左脚有过伤,但已经痊愈,并且一直在健身,公司是按照训练计划给原告训练的,是原告私自将训练计划加强,才导致其旧伤复发。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其采取了救治,在此事中无责任。公司与原告协商时同意将其训练时间顺延,但是原告只要求退钱。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参加训练前已向被告明示,其脚踝曾经受过伤的事实,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入营协议,并安排原告开始参加训练。后原告在训练过程中,扭伤了左脚踝,因病停止了训练。该协议中约定的如因受训者出现特殊情况退营,不退还相关费用的条款,系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利,故该条款无效。依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剩余的相关费用。原告未出现过违反训练纪律的情况,被告应向其退还押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训练费、食宿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训练费、食宿费及押金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四元二角九分,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