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省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1)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2)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所携物品的;

  (3)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4)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索道故障86游客遇险设计者被索赔334万

  5岁孩子嬉戏广场被电击伤庐江两管理部门赔万元

  水库游泳溺死水库承包者被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