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货物丢失,货运担责

  2007年3月30日,消费者王女士到泸水县消协投诉称,3月16日,她委托怒江州某公司货运部托运服装到昆明。根据托运部的要求,王女士写明了收货人的姓名与联系电话。

  3月18日,昆明方面打电话告诉王女士货物没有收到,王女士到托运部查询,被告知货物被一个叫张某某的人领走了。后来,王女士多次询问处理情况,托运部以各种借口推托,没有明确回复。

  消协调解,货运部同意赔偿王女士4000元。

  评析:消协指出,自王女士货物交付给托运部,托运部收取货物托运费时起,双方已经产生事实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托运部没有认真核实收货人的身份,随意将货物让人领走,是造成王女士货物丢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