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农药造成作物绝收,农技站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徐州市贾汪区某镇陈某某等7农户在某农技站下属的代销部购买了高渗异丙隆农药用以除草,用后至2004年6月,相继发现所种玉米苗出现植株矮小、根系不发达等现象,导致所种的玉米绝收,分别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站检测,送检的农药为不合格产品,含有国家禁用的影响农作物的甲碘隆成分。7农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农技站及某代销部负责人庞某某赔偿农作物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农药,买卖关系成立。送检的农药经检测为有禁用的甲碘隆农药,原告的损害事实存在,且与被告出售假农药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庞某某是农技站下属代销部负责人,代销部不具法人资格,代销部出卖假农药的行为,应由农技站承担赔偿责任。农作物损失应认定为每户每亩地的范围内玉米一季损失,遂判决某农技站分别一次性赔偿陈某某等7农户玉米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