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名字漏一字签证被拒,转团社与组团社共同赔偿

  2006年7月,消费者陆女士夫妇与朋友(一对夫妇)在上海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欧洲六国十日游,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交齐了有关资料和护照。在等待签证的时候,接到旅行社通知,四人中陆女士的签证由于名字中漏掉一个字而被拒签。且该家旅行社告知陆女士,由于组团人数不足,该旅行社把陆女士等游客转交给另一家旅行社组团,并代办签证事宜。由于陆女士等四人旅游是一定要同进同出的,一人没法按时出行,故陆女士等四人要求取消本次旅游,旅行社应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经交涉,尽管该旅行社同意退还旅游费,但称护照还被扣在组团旅行社,组团旅行社要求陆女士等付6000元作为办理签证的损失费,否则护照不还。陆女士认为是旅行社欺骗了游客,耽误了行程,要求转团旅行社赔偿。

  经过与转团旅行社了解,事实经过的确如此,但该旅行社坚持认为,签证事宜是委托组团旅行社代办的,失误也是组团旅行社造成的,应由这家旅行社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因组团人数不足转团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消费者书面同意,并在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本案中,原报名旅行社没有事先征得消费者陆女士等游客同意,擅自把游客出让给另一家旅行社组团,已构成违约。且又由于第三方过错致使签证被拒,消费者无法按期出行,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调解后,两家旅行社与消费者陆女士等达成一致协议,由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6000元损失,护照等资料全部退还给陆女士等人,并给陆女士等因无法按期出行造成损失以相应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在旅游行业,拼团、转团现象非常普遍。有些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常会将自己的团队转给别的旅行社,这种情况下,一旦行程中出现问题,转团旅行社和组团旅行社便互相推诿责任,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就很难保证了。因此旅游消费者不要被低价宣传吸引,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事先明确双方责任,明确是否被擅自转团,在权益受损害时可以要求原转团旅行社先行赔偿,或直接要求组团旅行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