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热水袋烫伤买主,买方卖方各担其责

  原告沈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药房购买热水袋一个,原告沈某在使用热水袋前,未对热水袋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原告沈某左脚被烫伤,致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594.61元。后原告沈某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五家渠工商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反映此事,经工商局核实,原告沈某受伤的原因是被告出售的热水袋缺少一胶皮垫子。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向原告沈某销售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致使原告沈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的热水袋在使用时未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必要的检查,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沈某各项损失的70%即7276.23元,而原告沈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崔建民张伟森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