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增资扩股,股东诉求优先购买权获支持

  [案情摘要]:安某系某阀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认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安某对在被告某阀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正文]:

  安某系某阀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认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安某对在被告某阀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时,被告在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也有股东“按其原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的明确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