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巧用《公司法》帮忙

  2003年,广州市民田某因购房合同纠纷问题,与开发商广东YY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YY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YY公司偿还人民币323.6万元,然而,案件判决后,田某只拿到了13.6万元,还不到全款的零头。而后,YY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8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官司打赢了,300万元赔偿款却遥遥无期。田某在尝遍各种方式无果后,于2015年8月12日找到了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张某某、杨某某了解到,YY公司由广东省ZZ实业有限公司(下称“ZZ公司”)与香港AA公司合作开办,香港AA在YY公司投入的资金仅3000万元港币,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少了629.2万元港币,此后,香港AA又将其在YY公司中的全部股份、权利、义务转让给香港巨发公司,后者也始终未补足出资。

  值班律师巧用《公司法》,认为ZZ公司是YY公司的发起人,由于其他股东未足额出资,田某有权要求ZZ公司在其他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两位律师代理了由田某提起的发起人责任纠纷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历时12年后,田某的300万元购房款终于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