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强制解散如何认定损失

  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一定的损害。但作为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既然是重大损失,必然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低;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5、公司业务显著停顿,公司面临破产边缘;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

  7、公司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当业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可以提议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下面是对这三种公司解散原因的具体介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