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清算方案谁制定的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

  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清算方案应对公司财产清点、估价和处置,对债权债务的处理作出具体安排。一方面规定财产处理原则,也就是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有的关规定,来处理和分配公司财产。另一方面规定清算组人员分工和聘请外来人员的原则。特别是在债权申报登记、财产清点造册等方面的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分清职责。涉及资产估价等业务时,拟聘哪些机构人员;涉及民享纠纷如何处理等等都要在方案中明确下来。对于情况复杂、难以准确预料的清算事项,清算组可以在咖定方案时作多方面考虑,一旦计划受阻而使方案难以落实,可以及时更改方案或按预定第二方案执行,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清算组可以向债权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布清算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特耻是公司财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意见,使方案更加完善和切实可行。待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也可以按照清算方案的思路回顾总结。

  (一)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规定期限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五)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七)清算公告满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九)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