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宪法监督的类型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宪法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