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选择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专门监督机构,由它来专门负责宪法的监督职责。

  1、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地位

  宪法监督委员会应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一个机构,它隶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领导,受全国人大监督,但它的地位应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有便于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审查。

  2、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

  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二是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三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正案;四是对人民法院的宪法诉讼案有再审权限。

  3、宪法监督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提起的方式

  宪法监督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应当是主动与被动相结合,以主动为主,它的审查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而发起。

  其一是自行提起。宪法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对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其二是因批准而提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前,宪法监督委员会要进行合宪性审查。

  其三因告诉而提起。当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对某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持有异议,并主动投诉,宪法监督委员会应对被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其四因备案而提起。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宪法监督委员会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其五因控告而提起。宪法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控告,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

  其六因权限争议而提起。当国家机关之间发生权限争议,争议一方有权向监督委员会提出裁决的请求,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作出一审终审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