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哪些类型

  1、注册制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将证券发行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公布于众,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如果发行者公布的资料内容有虚伪或遗漏,发行者要负法律上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这种证券就可以公开上市发行。因此,注册制实质上是一种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投资前能够据此判断该证券有无投资价值,以便投资决策。

  2、核准制

  核准制与注册制不同之处在于,在发行证券时,不仅要公开真实情况,而且要求证券发行者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出若干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经主管部们审查许可,证券方可发行。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提出申请。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证明;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经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1、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