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的高危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高危行为有哪些?

  1、接洽客户及办理委托手续时的违规违纪做法

  具体来说,禁止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客户大包大揽,禁止宣称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的关系,禁止在律所之外设立办公地点接案,禁止以低于政府指导标准的价格恶性竞争,禁止私自收费不开发票,对于工伤等案件不得采用风险收费等。

  2、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因疏忽和未尽责而导致的风险

  比如说忘记开庭、丢失证据原件、错过上诉期等。律师的工作本身并没有明显的违规违纪行为,但是由于案件的结果同委托人的预期有出入,而承办律师并没有书面材料证明已作必要的风险提示而引发的争议和投诉。

  3、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说,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羁押场所的管理规定,不得为他们传递信件和捎带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和香烟提供给他们使用,在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正面解答,不得做出一些不当的暗示或承诺,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或者故意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的供述等。

  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由于律师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先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相关责任律师的民事赔偿追偿责任。比如由于律师遗失了重要的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办理见证业务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导致见证无效等情形。

  2、行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处分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四种;司法局对律师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和吊销执业证。比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刑事责任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比如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等情形。

  总之,律师在执业中的风险无处不在,谨慎应对执业风险,对内要提高自身素养,对外要加强沟通交流,乐观心态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