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是: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引诱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激被引诱者的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