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送养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送养子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父母不可以单方送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

  1、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

  3、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