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非法持有弹药罪是如何构成的

  1、非法持有弹药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即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弹药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