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孀再嫁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从遗属补助的性质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基于保障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在职工死亡后得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措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5条第3款规定,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人职员供给的工人职员之子女、弟妹年龄未满16周岁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本案当事人穆某年仅5岁,其父因工死亡,导致穆某缺失了来自父亲的生活供养,生活存在困难,应当获得餐饮公司的生活补助。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