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口头遗嘱继承房产流程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3、确定继承人。

  4、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5、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

  6、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向继承人交付该房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口头遗嘱在《民法典》里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从上述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3、订立口头遗嘱后,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若危急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8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