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下列情况应进行复鉴: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再次鉴定。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