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房者违约在先,返还定金请求被拒绝

  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郑女士违约在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2日,原告郑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原告向被告订购房屋一套。双方约定,原告已全部知晓项目情况,自愿缴纳1万元作为其订购房屋的定金,原告交付全部定金后协议生效,定金不退还。在该协议生效后,原告应于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该协议及登记产权人身份证、签约应付款至售楼中心办理签约手续,逾期视为原告违约,原告丧失订购该协议约定房屋的权利,所有优惠失效,已缴定金不再退还,被告有权重新出售协议约定的房源,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订购协议,系双方就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订购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诉称被告在签订订购协议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虽然在签订订购协议时,被告未取得商品预售房许可证,但是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取得该许可证,原、被告之间的订购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按订购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已按订购协议的约定,通知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未按订购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