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主卖抵押房屋被判无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协议无效,判决买受人搬出抵押房屋。

  2008年3月13日,杨德明以其房产作抵押向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杨德明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2011年2月11日,杨德明与韦永红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出售给韦永红,2011年4月25日,杨德明以查档为由,在隆林县房产管理局擅自拿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韦永红。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知道此事后,要求韦永红退出房屋或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未果,遂以杨德明为被告、韦永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德明向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没有按约定偿还本息,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杨德明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德明没有经抵押权人同意,在借款抵押期间将抵押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韦永红,第三人韦永红明知该《房屋所有权证》内载明设定抵押权事项,担保物权尚未消灭的情况下仍然买受,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原告诉请第三人韦永红搬出抵押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德明偿还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并判决第三人韦永红搬出抵押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