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2013年3月,甲公司与路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路某出借250万元人民币给甲公司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于2013年9月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外,由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

  借款期限届满,路某多次向甲公司催收借款,甲公司陆陆续续地归还了部分借款,直至2014年4月,甲公司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后,甲公司向路某拆借的250万元仍有180余万元未清偿。于是,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却驳回了路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路某起诉乙公司时已经过了乙公司作为该借款协议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乙公司不再承担该借款协议的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期间是怎么一回事呢?

  保证期间就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这里,要解释一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清偿,即只有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连带的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债务,不分先后。

  债务履行期届满,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在确定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一般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开始进入诉讼时效阶段,债权人两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向债务人催收或是起诉债务人不影响保证期间。

  本律师事务所建议:1。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最好约定保证期间,可约定稍长的保证期间,以保障债权人有充足的时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债务履行期届满,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错过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的清偿则少了一层保障。